1、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这些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实施许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严格禁止走私行为。
2、法律分析: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3、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4、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在长春市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在长春市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1、非药品生产企业是指非药品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能够生产和销售这些产品的企业。此类企业提供不同类型的产品,如医疗器械、保健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洗护用品、玩具、办公用品等。这些企业通常需要完成一系列的严格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查,以确保它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到市场要求。
2、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对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施严格管控,规定了生产企业需通过安全评估、设施检查等程序获得许可,否则将被责令停业整顿。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非法制毒活动,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4、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产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还标注了“使用方法:外用;批准文号:某卫健用字【2004】第N000N号。”执法人员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在颜色、图案、式样、字样等方面均与某知名药企生产的“丁桂儿脐贴”高度相似,如都标注有“某宝一贴灵,丁桂儿脐贴”字样等。
6、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