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法律分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111119条规定,使用劣药的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法律主观:销售劣药罪既遂 的处罚标准可以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确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必要求造成实际危害。
1、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 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律分析: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形式。
1、法律分析: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分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3、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4、法律分析: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7天,由企业组织全员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内容的培训,整顿结束后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量化考评标准》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营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收回GMP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药监局将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民事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本次事件中,当事人未能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其销售拆零药品时未记录必要信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6条的规定,上述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监管部门可责令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若企业逾期不改正,将面临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